韓婉萍
Ruby Hon
現任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之前曾擔任地監局署理行政總裁、服務總監等崗位。加入地監局前,從事執業律師20年,擁有多元化法律實務經驗,專長於房地產、商業及信託策劃等事務。
持牌代理要向買家提供甚麼文件?
筆者將會在此專欄簡介有關持牌地產代理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時須遵守的指引,希望能令消費者認識多些如何保障自己。
持牌地產代理在銷售香港境外未建成物業時,須就物業及賣方進行盡職審查及就重要資料取得法律意見;另外,他們在擬備廣告或宣傳物品以協助推廣境外未建成物業時,亦須符合一系列要求。
除此之外,當買方就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任何協議或支付任何款項之前,持牌地產代理須向買方提供銷售文件,包括:關於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報告副本;重要資料的法律意見副本;書面警告聲明;及一份包含監管局所有要求資料的銷售資料單張。
該書面警告聲明須述明買方應自行就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進行盡職審查,仔細閱讀所有相關的銷售文件,留意由於交易受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規變動所限,因此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存在風險,同時考慮聘用自己的律師保障其在購買物業每個階段的權益,及就相關交易的稅項或徵費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保障其購買權益。
筆者希望在此提醒消費者,由於境外稅制複雜,因此持牌地產代理須建議買方就其本身的情況而須繳納的稅項、徵費的類別及數額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而消費者應就其本身情況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至於在付款及財務安排上,持牌地產代理只可根據賣方所提供之資料向買方提供有關付款安排的資料,及不得向客人作出任何按揭條款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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