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婉萍
Ruby Hon
現任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之前曾擔任地監局署理行政總裁、服務總監等崗位。加入地監局前,從事執業律師20年,擁有多元化法律實務經驗,專長於房地產、商業及信託策劃等事務。
盡職審查助減風險
上文提到,消費者如購買海外物業,最好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較有保障。為此,監管局發出執業通告,要求持牌地產代理在參與境外未建成物業的銷售或推廣活動之前,要就物業及賣方進行盡職審查及就重要資料取得法律意見,此通告已於四月一日生效。
為充分了解賣方的背景及境外未建成物業,持牌地產代理必須取得物業所在地或賣方註冊成立所在地的專業人士、金融機構或政府當局發出的盡職審查報告,以確認賣方是確實存在,並在法律上有權發展及出售該境外未建成物業;以及賣方為完成興建該境外物業的資金來源或其財務安排;和該境外物業發展項目的關鍵資料,例如物業所在的位置、批租期、當局的批文、項目的產權負擔或轉讓限制等等。
筆者希望提醒準買家,由於境外物業的買賣受當地的規管制度所限,有關的法律程序、稅制及財務安排等的要求亦可能與香港不同,對於境外買家購買、轉售或出租這些物業亦可能有所限制。
因此,除了進行盡職審查,持牌地產代理亦須就着一些重要資料取得由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發出的法律意見,包括:根據該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有關的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以及該等限制的性質的法律意見。
在買家就購買境外未建成物業訂立任何協議或支付任何款項(以較早者為準)之前,持牌地產代理需要向買家提供上述關於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報告的副本,以及重要資料的法律意見副本。
至於有關廣告及宣傳物品的規定,筆者會在接下來的文章再為大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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