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致聰
Ronald Ma
澳洲悉尼大學畢業並持有法律學士及經濟學士雙學位,為目前少數同時澳洲、英國及香港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於澳洲和香港兩地執業超過20年,處理包括商業、房產、租務、移民、訴訟、遺產以及家庭法律問題,對中、港及澳洲商業環境十分熟悉。
悉尼墨爾本收額外印花稅「海外人士」定義大不同
上篇提到澳洲新南威爾士州(首府悉尼)於今年七月一日大幅提高海外人士買樓額外印花稅,由4%加到8%。維多利亞州(首府墨爾本)的海外人士購房額外印花稅則維持於7%。需要注意的是這兩個州在徵收這項額外印花稅時,對「海外人士」的定義有頗大的分別。
在維多利亞州所有澳洲公民(Citizen)或在物業過戶當天擁有永久居留資格(PR – Permanent Residence)的人士,都不需支付額外印花稅。所以有些買家如果在簽約當天還未拿到永久居留資格,而在過戶之前拿到的話,他們便可以節省這7%的稅項。新南威爾士州的規定就嚴格很多。他們除了要求買家在簽約當天必須擁有永久居留資格外,買家還須在簽約前的365天內的最少200天居住在澳洲才能獲得豁免(上述規定只針對PR,公民還是可以完全豁免的)。所以有些買家雖然擁有永久居留資格,可以買二手住宅,但如果他們沒有達到上述居住標準,還是要多付8%的印花稅。
另外如果上述沒有達到居住要求的PR,能夠在交印花稅前提供一個聲明,確認他們在過戶後一年內將會居住在該物業的話,上述8%仍然可以豁免的。 請注意上述的自住豁免是今年7月1日後才生效的新政策。所以如果上述自住買家在7月1日前簽約買房的話,他們仍需付額外印花稅(但當時的額外印花稅是4%)。我有一個來自香港的舊同學,他是PR。 他和家人去年底到悉尼登陸定居。他購買了一個二手房自住。他也付多了4%印花稅。我們業界曾經和有關方面反映,這樣確實很不公平。可能是有見及此,政府後來增加了上述的自住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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