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置業】認識按揭信貸先決條款 (上)
讀者可能都有留意到,澳洲(Australia)主要四大銀行自從去年開始,陸續收緊房地產信貸;如果買家並非澳洲居民或收入證明並非來自澳洲,即使抵押物業在澳洲,一般澳洲銀行都不太積極提供按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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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何收緊信貸當然有其各方面的考慮,我們只能分析作為買家或準買家,在法律上有何對策或應該如何準備。澳洲的地產合同,可以容許買家加入信貸條款作為先決條件 (Subject to Finance),意思是買家雖然簽下合同,但先決條件是能夠找到按揭貸款,否則合同將作廢,賣方須退回按金給買方。
先決條款有期限
如果加入這條款,當然對買家有利,但是對賣方就肯定不理想,因此一般信貸先決條款都有期限,譬如合同簽訂後的一個月左右,如果買方不通知賣方信貸有問題,合同就自動作實,買賣雙方都不能取消合同。這個安排比較公平,否則買方一直拖延時間,若到最後才取消合同,賣方不單止交易無望,亦因為一早收下訂金,平白損失了接受其他買家出價的機會。
因此如果是樓花合同,大部分賣方都不會接受買方加入信貸條款,理由是澳洲的樓花交樓期一般長達數年,銀行貸款一般要等到樓宇建築最後階段才可以做測量估價,如果賣方容許買方到時才退出合同,那合同本身就對賣方沒有任何保障,亦不能幫助賣方在賣樓花後向銀行融資以用作項目建築成本。
可考慮「提名轉讓」
如果讀者已經是買家,又未到交吉日期,可以考慮將合同用提名方式(Nomination)轉讓。提名方式是把合同的利益轉讓給提名人,即合同所有條款不變,只是把買家轉名。
但是要注意,提名方式不是在澳洲各省都可實行,在維多利亞省(墨爾本)一般都沒問題,但新南威爾士省(悉尼)只能轉給直系家屬;並且有其他關於印花稅的考慮,畢竟如果已經簽下的是樓花合同,簽合同時的情況到往後情形出現的變化往往未能預計,現買家如果因為各種問題想退出合同,最好都是跟律師商量,根據合同條款和個別情況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