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個人所得新稅法 港人由危轉機
中國政府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新規定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須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與以往的個人所得稅法相比,新稅法判定居民個人的標準更加嚴格,一度引起在內地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關注。事實上居民個人的判定標準是國際慣例,相比目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採用該標準,並非針對部分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新稅法實施後不會因居民個人判定標準調整導致雙重徵稅。
中國政府有鑑於港澳台人士之特殊身份,於去年12月24日正式公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港澳台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6年的,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新的附加條例針對港澳台人仕的優惠安排主要有三項。
(1) 是將原來的條例無住所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免稅的條件,由構成居民個人不滿五年,放寬到構成居民個人連續不滿六年,比起舊制放寬了一年;
(2) 二是明確在構成居民個人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3) 三是將原條例中規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改為「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簡化了管理方式,方便了港澳台納稅人。
總括而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港人境外所得的免稅年限放寬一年,還明確任一年度中離境超過30天即可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即六年內其中任何一年連續出境超過30天以上就可以豁免全球征稅 , 另外,在免稅辦理手續方面,亦從審批簡化為備案。政策給予港人之優惠力度實超預期。
港人領居住證從此不擔心稅務影響
較早前有報道指,香港人領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將例入中國新稅法之全球征稅名單,其實主要原因是因為按中國國務院去年8月16日發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通知中,港澳居民必須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即183天,或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就讀的前置條件之一,方可申請領取居住證 。
正正因為以上條款中與新稅法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將被認定為中國居民出現 重疊,因而被大部份人誤讀為領取居住證即等同需要按法律要求被全球征稅 。對於有港人身份的讀者現在可以放下心頭大石,全新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給予之優惠政策,當中明確表示只要沒有連續六年居住於中國境內是無須給予全球收入征稅,所以港澳台居民即使申請了居住證,擁有國內身份證號碼,其個人戶籍都不會有所更改,在法律解釋上仍然為境外人士,所以對於經常往返中港兩地的申辦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實屬百行而無一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