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ci Man
文慧詩
Manci Man

設立代理發牌制就能杜絕所有境外樓投訴?

消委會早前建議,將所有從事境外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列入《地產代理條例》規範,與本地代理一樣設立發牌制度,筆者非常同意,卻想指出現存的《地產代理條例》未必能涵蓋所有情況。

海外物業銷售涉及許多不同國家的物業,而各國又各有不同法例。舉例消委會建議的7日冷靜期,澳洲當地的條例則只有3日冷靜期,在英國則完全沒有冷靜期規定,故很難在香港設立一套條例如監管所有海外物業銷售。另外,部分海外物業的廣告是有過分誤導,如果政府訂下一套廣告守則讓地產代理遵從,也是好事。

另外,政府在設立海外一手物業代理發牌制度時,亦要考慮營業員的培訓問題,始終不同國家有不同法例,沒有可能要求銷售不同國家的物業要領取不同牌照。如果設立一般性的海外物業銷售牌照,持牌照者要遵廣告守則、物業資料認證上的守則,特別是售賣樓花的守則等,領取牌照前需要通過考試,我相信業界是可以接受的。最重要是,考試及牌照制度,可以讓海外物業銷售的從業員質素有所保證,不像目前般「係人都可以賣」,專業代理絕對歡迎這個建議。

但目前的地產代理發牌考試,只針對本地物業銷售。他日若連銷售海外物業的營業員也要考試,則應該有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考試內容,以針對海外物銷售。

雖然目前大多數買家不能前往海外視察物業,但我認為這不是投訴增加的主因,因為「網上睇樓」已經十分方便。好像我們公司就在英國當地有團隊,準買家有需要時可以與當地同事視像會議,了解物業的實況。當然準買家不能現場視察,會有很多問題會向代理查詢,因此代理引導準買家作買賣決定的手法才是要監管的關鍵。

另外,根據消委會的報告,2020年及2021年有關海外物業銷售的投訴上升,當中涉及兩宗「爛尾樓」,分別在泰國及珠海。而據地產代理監管局所透露,「爛尾樓」投訴佔76%,租金回報的投訴佔34%*。這兩種投訴都是源於發展商的問題,若當局只從監管地產代理去做,並不能解決這類問題。反之,即使當局開始監管海外物業銷售代理,發展商仍然可以直接在港銷售而略過代理,但市民卻以為已有法例監管,戒心反而會下降。事實上,海外物業銷售有許多大大小小的公司在參與,期望政府在制訂監管法則時,能先作出更廣泛的諮詢,收集更多業界意見。

對於監管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代理、實行發牌及考試制度等,一切細節需要有討論、調整、配合,讓整件事的效果是真正幫助到市民。單憑監管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即使有了監管仍然會有風險,消費者必須明白這點,故決定要海外置業時,選擇有信譽的代理公司亦是非常重要的。

*資料來源: 消費者委員會—境外置業添保障 研究報告 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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