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置業必讀】我在海外投資的事前功夫(二)
筆者海外買樓時,進門的第一步,一定是先首先了解清楚當地經濟、人口、地理環境、移民政策及房屋買賣的法律和規則。但筆者發現很多人都沒有了解清楚就去投資,他們也犯了常見錯誤和走進法律的誤區,例如:
一、房產權不等於土地權
目前,許多海外房地產中介都會以「買樓可獲永久產權」為噱頭來吸引買家,但這其實是故意混淆房產權和土地權這兩個概念。在海外買樓,確實是可以獲得房屋的永久產權,可是土地產權卻不一定是永久的。現實情況是,許多國家如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等國家法律規定,土地分為完全地權(Freehold Land)及土地借權(Leasehold Land),前者指買家所購買物業的土地和房屋都完全屬於買家所有,沒有年期限制,但整體價格較貴;後者則指買家只對房屋擁有所有權,而房屋所佔土地的產權屬他人或政府所有,一旦到期,土地有可能會被收回。
《中英聯合聲明》後,香港新批的大部分物業也是如此,土地租用年限到2047年。因此,投資者在下手前要明確自己所買物業是屬於哪種類型,我們經常看到賣廣告的泰國物業正是如此情況,泰國的物業是只有永久房產權,但卻沒有永久土地權的,但很多香港的泰國業主卻不知這情況。
二、居留權不等於永居權
在美、加、澳等國提高投資移民門檻的同時,歐洲部分國家卻拋出橄欖枝,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和塞浦路斯都推出「買樓送居留權」的優惠政策。塞浦路斯在2009年推出「購置30萬歐元(約267萬港元)的物業,並在當地銀行擁3年期3萬歐元存款,即可獲永居權」的政策,而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所提供的優惠只是5年一簽的「暫時居留權」,且不允許個人在當地工作(葡萄牙除外)。
讀者請記住,暫時居留權一旦到期,需要再次提交居留申請,如申請失敗,分分鐘有房都無得住,而各國對個人申請永久居留權的居住時間也有嚴格要求。所以,投資者要分外小心,切勿被地產中介誤導。
港中介數一數二沒誠信
筆者經驗所得,香港的中介是亞洲過數一數二沒有誠信的;中介公司一般就是知道我們不熟悉當地法律,因而精心策劃去騙取我們金錢,
經典的例子有:某英國發展商,經本港代理向近百名港人銷售伯明翰和李斯特城的學生宿舍樓花,單位平均售6萬英鎊(約71萬港元),買家須先付一半訂金連1,000英鎊律師費。發展商稱落成後代客出租,保證每年5厘至8厘租金回報率,本來樓盤原訂於2013年9月落成,但工程至今未動工,發展商破產同時,保險公司亦於年初清盤,中介更涉及其中。
有很多買家懷疑及指出,該樓盤的中介,本身就是偽裝的開發商,中介公司就是為了騙錢,真的什麼也敢做出來,你說過分不過分?業主現在不但投訴無門,投資的訂金更已化為烏有,筆者一直十分痛恨香港的物業中介,對他們敬而遠之,也是有原因的。